內部稽核組織: 設立內部稽核單位:隸屬董事會 設置一名稽核主管 稽核主管之任免由董事會通過 內部稽核運作: 稽核作業均依照「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頒函令之有關規定辦理。 內部稽核作業程序: 每年依風險評估結果,排訂次一年度稽核計劃並提報董事會,且稽核項目之範圍涵蓋重要控制作業。 依計劃執行稽核作業並陳報「稽核報告」。 對於稽核報告所發現之內部控制缺失及異常事項,由稽核人員就應行改善事項之執行情形定期或不定期跟催。 「稽核報告」依規定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依各部門及子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自行檢查結果予以覆核並彙整分析,編製「內部稽核自行評估報告」呈送管理階層,作成「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提報董事會。 內部稽核作業之申報: 每年12月底前:次一年度稽核計劃(董事會通過) 每年1月底前:內部稽核人員名冊 每年2月底前:上年度稽核計劃實際執行情形 每年3月底前: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董事會通過) 每年5月底前:上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 稽核主管依規定列席董事會,向董事及監察人報告稽核業務